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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個稅實施,10月發9月工資,個稅減不減?年終獎扣稅優惠還有嗎?
發布時間:2018-09-17 丨 閱讀次數:

  下個月起至12月31日


  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


  將先行適用5000元減除費用和新的個稅稅率表


  此前網上有傳言:


  企業10月份發放的是9月份工資


  要到11月,職工才能享受到這一優惠


  NO NO NO


  這是錯的!


  近日,網上的一則說法被大量轉發。文章稱,10月的工資按新個稅起征點和稅率計算。


  然而企業一般會在次月發放當月的工資,也就是說——


  ■10月的工資要等到11月份才會發放,此時才可以按照5000元的新起征點計算


  ■10月份發放的9月工資則按照之前的3500元的舊個稅起征點計算


  然而


  其實,這


  與是否為上月工資沒有關系


  稅務部門相關人士明確:


  根據規定,職工只要是10月份取得的工資收入,都會按照5000元/月的減除費用進行個稅計算,與其是否為上月工資沒有關系。


  因此,所謂要到11月才按5000元標準計算個稅的說法是錯誤的。


  01


  10月到手收入按新標準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對個稅扣繳有明確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也就是說,企業為職工代扣代繳個稅可以理解為“當月代扣,次月15日內申報代繳”。


  當月先代扣,到次月再完成報稅。所以,10月份職工的到手收入是按照5000元減除標準計算個稅后的收入,并由企業完成代扣。


  02


  稅務主要看“實際取得”


  專家同時指出,稅務主要看“實際取得”,不應和“人事歸屬月”的概念混淆。


  按照大部分企業人事的發薪歸屬月概念,企業會在月末根據全月出勤、績效等情況計算工資,并在次月發放。這也就是所謂的次月發放當月工資。


  只要實際支付日和發薪結算周期截點之間相差不到1個月,這就是合法的,也在現實中普遍應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次10月開始執行的個稅新標準,與收入為哪個月工資沒有關系。即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的工資,只要是在10月1日后發放,都適用5000元起征點。


  此外,新政實施后


  年終獎扣稅還有優惠嗎?


  來了解一下!


  案例介紹▽


  小林是某企業HR,聽說新個稅法要實施了,她比較關心年終獎的發放問題。


  “以前我們年終獎都是春節前發放,然后再分攤到各月進行稅收計算,今年新個稅法有一個按年扣除6萬后起算的規定,公司領導說要提早安排起來,該怎么安排?”


  小林所在的企業為鼓勵員工,每年不僅會按規定發放十三薪,還會給業績優異的員工發放數額不小的年終獎,這幾乎占了很多員工年薪的一半,如果發放不妥當,容易引發爭議。


  因此,在新個稅法推出的背景下,小林尤其謹慎,她特別想了解今年的年終獎是否還有稅收優惠?對于企業來說,年終獎什么時候發才最合適?


  仁本解讀


  以2018年和2019年為分界點,前后發放差別大


  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解釋:


  本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改之前,稅法對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是按“月”征收方式,以月工資為應稅所得。


  原年終獎稅收優惠在新個稅法生效后失效


  2018年個人所得稅法修改的一大要點,就是工資薪金所得并入綜合所得,采取“年”度計算收入的方式。年終獎作為全“年”收入,并入年度綜合計算,自是理所當然。


  所以可以預見的是,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9號文《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在新《個人所得稅法》生效后自然失效。


  個稅應以“所得”時間作為納稅義務產生與確定的時間


  所謂個人所得稅,應以“所得”時間作為納稅義務產生與確定的時間,而不是以“應得”作為納稅義務產生與確定的時間。


  《關于貫徹執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該文件的邏輯即為個人所得稅的計算與收取的確定以“實際取得”為原則。


  這一問題確定之后,那么2018年度年終獎應該什么時候發放也就明確了。


  2018年12月31日前按“月”征收2019年1月1日后不可分攤


  《個人所得稅法》修改正式生效日期是2019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之前仍然適用2011年版《個人所得稅法》,即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當日)對于個人所得稅采取按“月”征收的方式,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當日)發放的年終獎,適用老政策確定的計算方式,除以12,分攤到各個月份分別計算。


  2019年1月1日之后(包括當日)發放的年終獎,以“實際取得”為原則,已經構成2019年的收入,不應該分攤到2018年的各個月份,應計入2019年所得,與2019年度的其他綜合所得一起納入年度所得,在扣除6萬元免征額以后根據余額區間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


  總結一下


  2018年度年終獎


  ■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發放,可以除以12,分攤到各個月份分別計算稅率,并且不計入2019年度綜合所得;


  ■在2019年1月1日之后發放,不能除以12分攤到各個月份分別計算稅率,應計入2019年度綜合所得合并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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